
目录
案例1
薛某诉莒县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宋某与史某甲、史某乙、潘某、莒县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3
伦甲诉伦乙、伦丙、伦丁赡养纠纷案
案例4
张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5
单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1
薛某诉莒县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3日,薛某(77岁)在莒县某商场购物后离开时,在商场入口设置的防水沙袋处不慎摔倒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该商场设置的防水沙袋铺设处未设置警示标志、薛某行走路线及步幅正常,事故发生系薛某被商场设置的防水沙袋绊到而摔倒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莒县某商场应对薛某被绊倒摔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损害发生系受害人被商场主动设置的道路障碍物“绊倒”,而非“滑倒”。本案商场设置的防水沙袋无明显提示,行人无法有效识别和区分该障碍物与正常通行地面;管理者亦未采取任何举措警示、消除其引发的致害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行走速度并未过快、步幅亦未过大、行走路线亦属正常,至多可认为受害人选择雨天出行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故依法确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将其界定在合理范围内,行人的行为自由和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亦应得到法律保障,不应苛责老年人群体出行负担过高安全注意义务。本案是人民法院合理认定行人被绊倒摔伤与商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合理期待的典型案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公正”要求。
案例2
宋某与史某甲、史某乙、潘某、莒县
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与史某甲均为莒县某幼儿园的学生,史某乙、潘某为史某甲的监护人,宋某与史某甲均系莒县某幼儿园的学生。2022年10月某天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宋某和史某甲均在操场上高约1.5米的平杠处玩耍,史某甲看到宋某在吊杠时快要跌落,遂跑过去抱住宋某腿部,但最终二人不幸一起摔倒在草坪上,致使宋某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宋某、史某均为大班的学生(5岁),莒县某幼儿园未在平杠处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也未安排专人在事发区域进行有效安全监管。事发后,宋某的监护人与史某甲的监护人及莒县某幼儿园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的监护人认为系史某甲的抱腿行为导致宋某跌倒摔伤,同时莒县某幼儿园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遂起诉要求史某甲及其监护人史某乙、潘某与莒县某幼儿园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21 633.7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故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受害事件,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莒县某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尽到相当的注意及保护义务,未充分履行教育及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史某甲善意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值得鼓励和倡导;同时,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其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即使其救助行为未达到其预想效果,仍应免除责任,故史某甲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判决由莒县某幼儿园向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368.43元,其余各方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史某甲见到宋某即将跌落时毅然伸出友爱之手,虽然宋某最终仍不幸跌倒受伤,但史某甲不顾危险帮助他人的温暖行为与友爱互助的品质值得肯定和褒扬。若让行善者充满“后顾之忧”,让善举背负责任,对善举进行贬斥和责难,无疑会起到消极的社会引领作用,进而导致友善的缺位或迟到。本案裁判充分肯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善意救助、保护同伴的行为,判决善意救助人及其监护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传播未成年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之正能量,有利于引领团结友善、诚信互助的优良道德风尚,有利于指引广大少年儿童积极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3
伦甲诉伦乙、伦丙、伦丁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伦甲与段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三子女:伦乙、伦丙、伦丁。伦甲现年88岁,其妻段某已去世多年,独自居住在农村。伦甲每月能领取基本养老金180元,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伦乙、伦丙、伦丁均已成年,并组建自己的家庭。三个子女虽偶尔探望伦甲,但长时间没有支付过赡养费。现伦甲年过八旬,体弱多病,基本无法参加生产劳动,已不能自力更生。伦甲与三子女常年分开居住,聚少离多,难抵思念子女之情,常盼家庭团聚。综上,伦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伦乙、伦丙、伦丁分别支付伦甲赡养费500元/月,并请求伦乙、伦丙、伦丁常回家看望伦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伦甲年过八旬,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子女收入、伦甲生活支出以及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扣除伦甲每月基本养老金后,三子女每月应各支付伦甲赡养费328元。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需要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也需要精神上的慰藉。伦甲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三子女均需照料家庭,故酌定三子女每年至少回家看望伦甲两次。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成年子女常回家看看,增进对老年人精神关爱,保护老年人情感利益的典型案件。“首孝悌”系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国家褒扬,人民信仰。本案积极回应老龄社会赡养问题,旗帜鲜明地否定评价“不孝不仁”错误价值观,满足老年人物质供养,重点保障老年人盼望子女看望的精神需求和情感关怀,切实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人民法院能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判后协调,定期回访和跟踪,对父母子女关系进行诊断、修复和治疗,实质化解家庭矛盾与纠纷。本案裁判对弘扬崇德向善、孝亲敬老的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引领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服务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
张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曹某系被告刘某母亲。2012年5月,曹某与张某再婚,刘某年仅10岁,后刘某由曹某与张某共同抚养、教育长大。在刘某上大学期间,张某共支付其生活费44000元。2022年12月,刘某母亲曹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23年4月,张某诉请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曹某结婚时,被告刘某尚未成年,由原告张某与曹某共同抚养、教育长大,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已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内容的继父子关系。原告张某基于父子关系,在被告刘某成年后选择继续支付其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原告张某并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遂以原告张某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成年子女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生活费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费的给付范围,此时父母并不负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仍然可以基于道德义务而自愿赠与,并在赠与后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财”失学现象,保障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本案中,张某与刘某无血缘关系,其作为刘某的继父,积极履行教育抚养责任,为刘某的成长成才提供了物质保障,以实际行动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种行为不但应当得到司法的积极肯定,更应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和弘扬。但张某在与刘某的母亲离婚后诉请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与“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与爱幼助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相悖。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倡导家庭成员“互亲互爱”“相互帮扶”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单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单某(女)与刘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莒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将坐落于莒县北坛花园的房屋约定归单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单某支付。现单某已还清房屋贷款,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刘某拒不履行配合办理,侵害了单某的合法权益。单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即配合其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将该房产变更到单某名下。
【裁判结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与刘某自愿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案涉房屋所有权现登记为单某与刘某共有,而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将房屋约定归单某所有。现单某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刘某协助单某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单某所有的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多数夫妻在离婚时,通过双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由于大多数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达成的协议经常会因为不够准确、具体、有操作性,为双方今后产生新的矛盾埋下隐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进行了分割,但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搁置不管,直到发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存在种种不便时,才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难度较大,容易引发诉讼。本案判决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内容应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房屋转移时,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创造安定和谐的环境。
原标题:《树立行为规则 引领社会风尚——莒县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