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委托鉴定
依当事人申请,超过法院确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依职权,法院认为需要的可直接委托鉴定。
二、鉴定事项审查
【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①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②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③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④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⑤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⑦法律适用问题;⑧测谎;⑨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三、鉴定材料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四、确定鉴定机构
依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依职权委托鉴定,法院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直接指定。
五、受理鉴定

六、审查鉴定意见书
[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委托法院的名称;②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③鉴定材料;④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⑤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⑥鉴定意见;⑦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鉴定异议]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④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③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④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⑤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⑥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⑦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原标题:《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