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流程

一、申请/委托鉴定

依当事人申请,超过法院确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依职权,法院认为需要的可直接委托鉴定。

二、鉴定事项审查

【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①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②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③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④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⑤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⑦法律适用问题;⑧测谎;⑨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三、鉴定材料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四、确定鉴定机构

依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依职权委托鉴定,法院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直接指定。

五、受理鉴定

【不得受理鉴定的情况]①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②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③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审查鉴定意见书

[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委托法院的名称;②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③鉴定材料;④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⑤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⑥鉴定意见;⑦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鉴定异议]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④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③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④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⑤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⑥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⑦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原标题:《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