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债务人去世,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去世

遗产无人继承

债权人能申请遗产管理人吗?

近日,丘北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丘北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基本案情

案情一:2014年6月16日,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2021年9月12日,李某某因病去世,其留下的遗产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以李某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向丘北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法定第一顺位偿还该笔借款。庭审中,由于李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二:王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重新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从被申请人(张某某、丘北县民政局、丘北县锦屏镇彩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指定任一遗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某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现申请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已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李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由于被申请人张某某(妻)表示愿意担任李某某遗产管理人,结合现李某某的遗产主要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亦负有对该房产的管理的责任。综上,张某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最终法院判决指定张某某为遗产管理人。

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加之现阶段个人对外存在很多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债务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将导致债权人实现权利受阻,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遗产主要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张某某(妻)放弃对李某某遗产部分的继承,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亦负有对该房产的管理的责任,并且李某某去世后该房产系其实际管理,综上张某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最终法院判决指定张某某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拟稿|董娅萍

原标题:《【以案释法】债务人去世,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