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路过校园被马蜂蜇伤,家属状告学校,法院这样判

马蜂,又称“蚂蜂”“胡蜂”或“黄蜂”

其蜂巢被人为破坏后往往有回巢群起而攻击人类的习性

人们一旦被蛰就会出现中毒过敏反应

由于毒性较强

严重会危及生命甚至导致死亡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马蜂伤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2022年9月6日,被告某学校发现教室有马蜂出现,排查发现校园内一棵树上有马蜂窝。被告某学校立即报告消防救援大队,请求对学校内的马蜂窝进行清理。当天,消防救援大队出警进行了清除。之后由于校园内仍有残余马蜂踪迹,消防救援大队又几次出警对马蜂进行清除,被告某学校也组织附近村民通过使用杀虫剂、砍树枝等方式进行清除,但该校未及时在明显位置放置警示牌。2022年9月17日中午,甲某(59岁)带外孙女乙某(6岁)去溪边取水,途经被告校园外时两人被马蜂蛰伤。约半小时后,甲某、乙某被丙某(系甲某女儿、乙某母亲)接走,送至医院急诊科门诊治疗。但甲某看完急诊后不顾医嘱拒绝治疗,自行回家。当天22时许甲某病情加重再次被家属送入县人民医院胃肠外科住院治疗,次日因抢救无效身亡。医院证明:甲某因蜂蜇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致死。

甲某家属诉至安化法院,要求被告某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等费用,被告某学校辩称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甲某乙某遭校园外马蜂蛰伤与被告无因果关联。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甲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某学校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如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学校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故虽是发生在被告某学校外面,但涉案的马蜂窝是在校内的大树上,马蜂属于无主物且活动轨迹相对自由,被告校园内的马蜂已经形成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树木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起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

在被蜇事故发生之前,被告发现校园内存在险情后报请职能部门予以清除,也组织了杀虫与砍树枝清除。马蜂窝被处理后,零散马蜂在回巢过程中极易发生攻击报复行为,由此产生了被告应当采取清理干净掉落在地的蜂巢或避免马蜂伤人等防止损害发生、消除危险的安全保障及提示注意义务。原告的损害后果虽不是被告某学校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与被告在发现马蜂窝后没有完全处理干净并及时警示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甲某在被其女送入医院后忽视医生医嘱,未治疗便自行回家,延误最佳治疗期,最终因蜂蛰伤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应自负主要责任。

至于被告某学校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发现马蜂险情时已经进行了报备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置,同时甲某的死亡是多种综合因素的结合,综上,酌定由被告学校对原告丁某、戊某、己某、丙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义务人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因此,经营者、管理人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外,还应承担保护义务,及时提醒告知风险,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 98 期 第 129 条

供稿:杨艳霞

一审:姚 晶

原标题:《老人路过校园被马蜂蜇伤,家属状告学校,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