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
一网店虚假销售被判三倍赔偿

案件回顾
原告欧阳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在被告的网店中购买玩具一件,支付 3508 元,原告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系伪劣产品,非被告宣传的产品,便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不予理会,原告通过某网络平台客服介入途径退回其 3508 元。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浏览涉案商品详情页面购买产品,该详情页面表述应当视为被告对涉案产品的宣传。原告所购买的玩具应系与宣传价值相对应的产品,并非被告发送的产品,其二者在商品外观、名称及质量等存在明显不同,被告也未能披露案涉产品相关生产厂家信息,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 10524 (3508 元x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某赔偿金 10524 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此案依法认定被告成欺诈并判决其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警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原标题:《【以案释法】“挂羊头卖狗肉”一网店虚假销售被判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