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承揽人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后,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工人工作中从高处摔下受伤,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扬军法官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辩称,田某具有多年的专业施工经验,本次事故中田某从高处坠落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是其未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应自担责任。
甲公司辩称,其与田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在本次事故中亦不存在过错,田某受伤系因田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主疏于管理,故相应责任应由田某、王某承担,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某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田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田某系提供劳务一方,王某系接受劳务一方,田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应根据其与王某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具备多年的装饰装修的相关工作经验,其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上下脚手架的过程中,应预见到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其上下脚手架及在脚手架上工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摔下受伤的可能,此时应具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其在该种情况下却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下受伤,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某既不具有相应的装修资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田某尽到了安全宣教义务,更未为田某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其对田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下受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明显的过错,王某应对田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涉案商场的经营者、装修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不具有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亦未与王某签订相应的承揽合同的情况下将其商业用房装修工程交给王某进行装修,其对承揽人的选任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对田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槐荫法院核定田某的合理损失后,按照上述比例依法判决了王某、甲公司的具体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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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承揽人所雇佣的劳务人员施工时受伤,承揽人、定作人、伤者三方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