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申请执行人饶甲、饶乙在诸城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饶甲、饶乙对A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已在多个案件中被查封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饶甲、饶乙提交撤销执行A公司的申请书,属于行使处分权,根据法律规定,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饶甲、饶乙申请撤销对A公司的执行,必然会损害饶甲、饶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饶甲、饶乙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因此,A公司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法院可以终结执行,而非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撤回执行申请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对其申请,法院应予驳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
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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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楠
原标题:《【以案说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是否必然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