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勿贪杯,安全第一位

好友小聚

饮酒助兴

共同饮酒后

有人回家途中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8日晚上,小陈通过微信邀请在小王到其住处喝酒,小王答应后赴约。席间,两人相互碰杯饮酒交谈,未有劝酒行为。二人喝完一瓶后又拿出一瓶继续畅饮。在近四个小时的把酒言欢后,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后小王独自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在返家途中,小王与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农业器械(犁)相撞,小王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小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大于300mg/100mL ;死者小王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内脏破裂,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小王家人便将小陈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小陈赔偿相关费用。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小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共计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关于小陈应否对小王死亡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界定是关键。共同饮酒本是情谊行为,单纯饮酒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情谊行为发生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法律应对其进行规范调整,此时构成了“情谊侵权行为”。小陈对小王死亡这一事实存在一定过错。小陈在饮酒过程中虽未有强迫劝酒饮酒、骗酒等不当行为,但小陈系酒局的组织者、酒水提供者、共同饮酒人,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另外,受害人小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死亡负主要责任。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夜间独自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危险性应当有充分认知,应作出相应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官提醒

古人就以流觞曲水、一觞一咏来畅叙幽情,如今我们仍习惯以酒助兴,在推杯换盏间增进感情。饮酒乐甚时勿忘尽到互相提醒、劝少饮酒并阻止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另外共同饮酒人在履行照顾、通知、救护等救助义务需做到完整彻底,有效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饮酒勿贪杯,安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