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发布会,聚焦中小企业商事纠纷中的“难”与“解”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作为市场的主体,中小企业极具创新活力,但在面临“成长的烦恼”时又相对“脆弱”。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召开“司法护航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以期发挥司法审判对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审判对于中小企业商事纠纷的引导作用,今天(10月26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

发布会由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毛译宇主持。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颖,商事审判庭庭长许剑飞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该场发布会是黄浦区人民法院司法护航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第一场。

审判数据

中小企业纠纷占比高

案件调撤比例高

根据白皮书显示,中小企业纠纷在商事纠纷中总体占比较高。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小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共计3380件,占同期受理商事案件总数的91.80%,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标的上来看,中小企业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约72.7亿元,占商事案件总标的额的90.65%。个案标的主要分布在100万元以下,具有个案标的不高、总数相对庞大的特点。

从案由上来看,相关案件的案由较为集中,以买卖、服务合同纠纷为主,分别为922件和628件。

在审结的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反映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涉中小企业诉讼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典型案例

合规建设弱、交易风险点多

两大方面影响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由于面临公司管理制度相对不健全、缺乏法务合规建设等问题,中小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白皮书中对此进行了列举,并发布典型案例。

一、中小企业涉诉情况反映的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1. 在公司人员设置层面,职务选任不合理,变更登记不及时。法定代表人以其已辞去职务而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一定期限内至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办理涤除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案件持续增多。

⁘ 案例:原告童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原告系A公司员工,A公司董事之一、总经理为黄某。A公司委派原告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后被告办理以原告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原告自A公司离职。原告称,黄某系A公司与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原告离职时,黄某称会尽快办理变更登记,但此后,黄某后下落不明原告主张无果。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另经查,被告股东均为员工挂名。

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后者委托前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被告股东均为名义股东,本案纠纷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自行解决,原告现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与法无悖。在委托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将原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缺乏依据,故判令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2. 在公司代表行权层面,权限范围未明确,担保效力争议大。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其有无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决定着合同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

⁘ 案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潘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及被告二、三(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对被告一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尾部保证人处均由被告三签名。经查,被告三系被告二法定代表人,持股97%,被告三系被告一实际控制人。案件审理中,原告亦确认,其知晓被告三为被告一、二实际控制人。

人民法院认为,针对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请,被告二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公司提供担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的情形相同,参照前述规定,被告二为被告三提供担保,应经被告二股东会决议,且被告三不得参加表决。原告未审查被告二股东会决议,难以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故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关于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对其不发生效力。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3. 在股东权利行使层面,法律意识较淡薄,知情权难以实现。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因成本限制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小股东书面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主张往往无法得到公司有效回应。

4. 在出资义务履行层面,款项性质不明确,出资期限存争议。在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股东,因公私账户管理不规范,致使股权转让款的性质存在争议。

⁘ 案例: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第三人原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刘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后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所持第三人20%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原告。2018年11月22日,第三人通过新章程,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原、被告分别认缴20万元、80万元,出资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5日前以及2018年11月11日。后第三人办理变更登记。2018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2019年,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载明此前收到的30万元转让款中有20万元系被告为原告实缴的注册资本。原告称,现登记显示公司尚未实缴,被告应代原告向公司支付20万元。被告辩称,确认书系原告欺骗被告签署,款项性质应依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认定,同时公司章程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模板,故其中显示的被告出资日期早于章程签订日期,出资期限非为被告真实意思。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关于30万元款项中,20万元系用于出资,10万元系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解释,与被告欲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投资者的目的相符,可以认定,出具在后的确认书更能反映双方权利义务,故判决被告代原告向第三人缴纳出资20万元。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5. 在公司权利救济层面,内部监督多疏漏,代表诉讼有要求。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常产生。

⁘ 案例:原告一人公司与被告洪某某、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原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洪某某。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变更为A公司及洪某某等5名自然人,被告洪某某、许某某任董事。原告称,原告公司由被告洪某某及其母亲,即被告许某某实际管理,其他股东、董事并不参与经营,因原告公司无钱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其他股东查询公司账户方发现,二人管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款项挪作个人消费。该案由原告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求该监事提供除被告洪某某外的其他股东要求其代表原告提起诉讼的材料,其未予提供。

人民法院认为,监事系公司内部监控机关,仅能依据股东请求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无权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原告监事至今未提供原告股东要求其代表原告起诉的材料,其代表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6. 在公司清算退场层面,通知义务未履行,债权受损需担责。实践中,部分中小企业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算流程及要求开展清算,如在通知、公告债权人方面,未能明确对于已知债权人及未知债权人系存在不同的通知方式,致使公司在未处理完毕债务的情况下即予注销,由此出现的债权人事后向清算组成员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在少数。

⁘ 案例: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2018年,原告某公司针对其与A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A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执行,执行案件以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终结,原告债权未能实现。后原告经查询发现,A公司于案件二审期间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缩短了经营期限,基于可能产生的清算及注销事宜,原告向A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债权情况,但未获回复。2021年,原告发现A公司已注销,登记材料显示,A公司两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出具清算报告称公司债务为0元。原告称,被告一系A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买卖合同纠纷案全程,知晓案涉债权,其与被告二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二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一辩称,原告知晓A公司清算情况,但在A公司发布清算公告至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原告未曾申报过债权,二被告系依法办理注销事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买卖合同纠纷全过程,其同时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认定A公司及其股东、清算组成员均明知案涉债务,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告知已知债权人,而不能径行以公告方式代替,二被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A公司在未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二、中小企业涉诉情况反映的交易风险问题

1. 在交易主体确认层面,代理权限未审查,担责主体存争议。中小企业缺乏对合同主体的审查意识,导致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对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产生争议。

⁘ 案例:原告上海市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经营部采购台式电脑及服务器设备,期间原告与被告员工周某通过微信沟通,并签订了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周某通过微信又向原告采购平板电脑40部并要求原告开具个人发票,原告未核查周某代理信息,亦未要求签订新的协议,即向周某指定的地址闪送了相关货物。后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平板电脑的采购应系周某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其未授权周某采购平板电脑,原告应向周某主张货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2. 在签约准备工作层面,尽职调查意识弱,资信不良风险高。审查合同主体时,不仅要审查主体的真实性,还需要审查主体的资质及履约能力,因为在特定领域,尤其是国家限制经营的领域,如果不具备法定的资质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大多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低,若遇商业欺诈很容易陷入不利境地。

3. 在拟定合同条款层面,口头约定存风险,必要条款易缺失。很多中小企业会忽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导致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另外,实际交易过程中,很多商事合同存在约定内容不明的情况,事后也未及时形成相应的补充协议,亦未形成交易惯例,导致就履行时评判标准缺失引发争议。

⁘ 案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原告独家委托被告为原告开拓市场,被告“保证尽最大努力”系统地开发海外市场,“尽全力”销售原告产品及服务,“尽全力”促使当地石油、天然气、石化及其他行业服务供应商和原告组建合资企业,“力争实现”原告 10 万到 20 万美元销售额,作为服务对价,原告支付委托费。因未明确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双方之后对被告是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有权取得全部委托费产生极大争议。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4. 在合同履行过程层面,履行义务不规范,交易凭证未保留。审理过程中发现,履行过程中出现交易主体混乱、对账方式混乱等问题,且中小企业不注意固定相关的证据,可能需要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 案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经营的酒店提供床单、毛巾等的洗涤服务,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签收单据,仅通过原告自行制作的登记表格确定洗涤数量。对账、催款等均是通过微信与被告员工沟通。后因被告经营不善,未向原告支付洗涤费用,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因被告已不在住所地,经营的酒店亦已转让,与原告沟通的员工亦离职,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相关服务及服务的具体金额,举证难度较大。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5. 在合同履行结果层面,诚信缺失违约多,合同僵局常发生。商事活动具有一定逐利性和冒险性,个别交易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违约行为互有发生。

⁘ 案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彩妆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和相关配送服务。原告在抽检时发现,存放在被告处的产品存在短缺、摆放杂乱等问题,故原告暂缓支付服务费,要求被告进行盘点,并提出一批产品的出货指令。被告则以原告未付服务费40万元为由拒绝出货配送,并拒绝交还产品,双方形成僵局。后原告提起诉讼,除要求被告赔偿丢失产品的价值损失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因拒不发货及拒不交还产品而造成的因产品过季难以销售产生的价值损失400万元。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对策建议

做实能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为护航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黄浦区人民法院围绕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等重点环节,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为助力中小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这份白皮书还就内部经营管理风险和对外交易活动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在中小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风险提示:

面对不可控的外部经营风险,中小企业先从内部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 规范公司设立行为,重视章程内容设置

中小企业要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除了经营范围、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公司机构及相关议事规则等基本事项外,公司章程更要对表决制度、股东退出、公司解散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规定。

➤ 培育独立法人意识,完善公司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事关资金安全,中小企业应制定完整的财务运行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企业专用账户、将公司固定资产登记在册等。如此,既能够避免今后诉讼中产生公司人格混同问题,也能够防范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

➤ 严格公章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担保

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明确公章管理人责任;尽可能将公章、财务专用章、项目章、发票专用章等进行备案,确保各类章的唯一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使用人及权限范围,明确各类章的具体功能。另外,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使用公章的权限范围,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方式。

➤ 保护合法股东行使权利,积极履行股东义务

中小企业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议事表决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等。当然,股东行使权利有合法限度,例如股东要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需要履行前置程序提出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二、中小企业对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提示

对外交易活动中做到未雨绸缪是中小企业降低风险、获得成长机遇的重中之重。

➤ 注重企业资信调查,评估交易活动风险

中小企业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注重调查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在投资交易前,中小企业应当对投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完成交易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以及如何获得这些资质。

➤ 谨慎签订交易合同,重视合同履行过程

签订合同前,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尽量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若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约定,应当尽量形成书面变更协议,或是留存变更履行的重要依据。在合同履行后,应当及时完成款项结算,确认最终交易金额,需要开具发票的依法开具发票。

➤ 规范公司融资行为,寻求适合融资渠道

在遇到资金短缺或周转不灵的情况时,中小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经营的实际能力,在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对融资成本和风险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评估企业融资对公司资本结构、成本费用、负债规模、业绩摊薄的影响。

➤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诚信应对纠纷

若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达到难以化解的程度,应当积极应对企业经营挑战。在企业主动或是被动进入司法诉讼后,中小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应诉。

➤ 加强法务合规建设,重视培养证据意识

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进行法务合规建设,可以设立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专员、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或聘请律师为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另外,还需要培养证据保留意识,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不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责任。

中小企业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下一步,黄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探索“司法护航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精准把握司法服务企业的切入点、着力点,助力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使司法环境切实成为营商环境建设的硬核实力。

人大代表点评

朱柯丁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黄浦区人民法院深入剖析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发生原因,让我们了解到商事纠纷不仅仅是商事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还反映出法人人格混同、公章管理松散、留证意识薄弱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对中小企业来说,认真阅读这本白皮书,优化企业构架,加强企业管理,是其良性发展的有利抓手。

陈 岗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永善建筑保养工程有限公司应急抢险班组经理

白皮书以详实的数据、生动的案例展现了中小企业商事活动中的风险点。合同纠纷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中占比最大,从白皮书展现的合同纠纷案例中,我们了解到,中小企业要应对市场竞争的激烈浪潮,需要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更需要在对外交易中未雨绸缪,从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对交易对象做尽职调查、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等各方面共同着手,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周锦芳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安智、西上海发展油氢合建站、虹光加油站站长

通过此次发布的白皮书,系统地了解到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帮助中小企业化解纠纷,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发展上的积极作为,体会到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希望人民法院继续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面向企业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知法、守法,帮助企业增强法治观念、防范法律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助力打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商事环境,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原标题:《这场发布会,聚焦中小企业商事纠纷中的“难”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