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子女 这份“敬老 养老 助老” 的暖心贴士请查收

重阳节是中国传统节日,承载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蕴含着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2023年10月23日是我国第十一个“老年节”。

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虽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的养老服务体系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但子女等家庭成员与保障老年人福祉最为息息相关,温暖和睦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的关心爱护是老年人享有美好晚年生活的基石。

赡养义务的完整内涵是什么?赡养人能否拒绝赡养老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应如何履行监护职责?机构养老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九九重阳节之际,让我们一起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快来收藏这份敬老、养老、助老暖心小贴士吧。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对不在一起生活的老年人,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利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也就是说,无论父母是否有收入来源,如果他们因病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就应当向父母支付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经济供养,不仅应当确保老年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而且应当使老年人提升生活质量,如帮助老年人了解社会发展新气象、学习使用科技产品等新事物;生活照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如帮助老年人保持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还应包括对患病及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特殊照料;精神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与老年人常沟通,对老年人有耐心,不要忽视、冷落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是赡养义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常常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请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的赡养人,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遗弃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老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老年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老年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老年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老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严重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老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监护人虐待被监护老年人,因监护人原因延误老年人就医治疗造成不利后果,私自转移、隐匿、处分老年人名下财产等损害被监护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在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为父母选择养老机构时,子女应当陪同父母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看,了解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入住率、软硬件设施等情况,借助北京养老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的信息平台对养老机构的企业信息、机构性质资质、收住类型、医疗条件、涉诉情况等进行充分了解,理性选择与父母养老需求相匹配、与家庭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警惕以虚构“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宣称“以房养老”等为名义的养老诈骗,抵制高额回报诱惑,积极学习并向父母宣传防诈骗知识,防止出现“人去楼空”的后果。

【以案释法】

张爷爷因年迈且子女在外地,打算找一家养老机构安度晚年。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某科技公司开办了一家“养老院”。某科技公司股东金某直接与张爷爷进行了联系,发送了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作出了各式各样的承诺,并多次约请张爷爷外出用餐、旅游。在张爷爷提出到养老院实地参观时,金某以养老院还在建设中等各种理由推诿。在取得张爷爷的信任后,金某代表某科技公司与张爷爷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为张爷爷提供一套100平米的单独居室用于养老,并承诺提供养老服务,张爷爷出于对金某个人的信任,一次性将约定的服务费48.8万元支付至金某个人账户。金某在收款后即“人间蒸发”。张爷爷无奈自行前往所谓“养老院”的地址实地查看,才发现该地址原有建筑已被拆除。后张爷爷将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并赔偿,同时要求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向金某和某科技公司依法进行送达,但二被告均无法送达。经审查张爷爷出示的证据并与其谈话了解案情,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和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犯罪处理。

子女等家庭成员应当转变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后即由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承担全部责任的观念。赡养人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后,仍应履行其赡养义务,例如,保持与养老机构的联系,经常前往养老机构探望老年人,与老年人沟通,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等。如因未尽到作为赡养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受伤或扩大了因伤导致的损害后果,老年人及其赡养义务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释法】

某日,范奶奶在某养老机构内自觉全身不适,经查体发现老人口角有轻度歪斜,左侧肢体无力。依据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及时通知范奶奶之子请求其协助将范奶奶送医治疗,但其子以工作繁忙且应由养老机构负责为由拒绝配合。次日,范奶奶早上起床时摔倒,养老机构再次通知范奶奶之子,其仍不到养老机构配合处理,但口头同意送医。养老机构当日将范奶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多处骨折等。范奶奶于两年半后去世,其子认为两年半前在养老机构内受伤系范奶奶去世的主要原因,因此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范奶奶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根据范奶奶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等确定范奶奶为生活自理的老人,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对于起床、穿脱衣等不需要协助;其二,在范奶奶摔倒前一天,养老机构发现了范奶奶不适并及时通知其子,但其子拒绝配合送医,且当时受伤与去世之间间隔两年半,并无证据证明当时受伤与范奶奶去世之间存在任何关系。法院因此认定养老机构尽到了照料、通知、协助送医等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范奶奶之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成年子女等赡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不仅可能会在道义层面受到谴责,更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老年人的赡养、监护、养老等事宜发生纠纷时,子女等家庭成员应以老年人的福祉为先,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维系和睦、互助的家庭关系,让老年人安享和谐、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

供稿:亚运村法庭

原标题:《@老年人子女 这份“敬老 养老 助老” 的暖心贴士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