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动,合力调解孩童溺亡赔偿纠纷案件

夏天酷暑炎热,许多小孩子喜欢在水里玩耍、避暑,虽然社会、家庭、学校对孩子夏天游玩的安全教育宣传都在增加,但是每年的这个时候,特别是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为乡村池塘、水塘、水库较多,家长老人监管能力有限,孩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时有孩童因玩水游泳而发生悲剧。近日,光禄法庭与司法所就一起调解了一起孩童溺亡赔偿案件。

六岁的小王溺亡于某村池塘,该池塘系李某在其承包的土地边上挖了用于蓄水,水塘周围没有防护措施。小王父母常年在外,孩子由奶奶爷爷照管。案发当天下午四点钟左右小王家长便找不到小王,到处打听没想到发生悲剧。案件发生后,小王父母要求李某对小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光禄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光禄法庭联合办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某家人情绪激动,久久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在调解过程中几度哽咽,工作人员不断安抚王某及家人情绪的同时积极推进着调解工作,在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小王父母10万元,同时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普法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责任重大。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要“放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未成年人的户外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不要贸然盲目施救。而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作为该范围内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 | 杨学涵

编辑 | 施瑞瑾

原标题:《部门联动,合力调解孩童溺亡赔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