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购买的抵押车去向不明,车财两空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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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2月份,被告王某通过第三人李某发布出售涉案抵押车信息。2021年2月28日,原告刘某通过第三人李某向被告王某转账74000元。此后,被告王某通过托运的方式向原告刘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同时将登记车主蔡某签名的借款借据、收条、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委托书及涉案车辆的行驶证、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付原告刘某。2022年7月22日,涉案车辆被人开走,原告刘某也不清楚车辆被何人开走。至此,车辆去向不明。庭审中原告刘某认可其购买涉案车辆时知道该车辆为抵押车。

法院审理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原告通过第三人李某向被告交付了购车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案涉车辆,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既然对其购买的涉案车辆系抵押车一事知情,就应当认识到该购买涉案车辆的民事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后,在原告使用过程中车辆被人开走且去向不明。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购买抵押车具有风险。一方面,车辆来源是否正规难以保障,若来源不明或是被盗抢车辆,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追及力。在抵押权成立后,无论汽车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得追及于该抵汽车而向其占有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抵押车辆,其受让时亦明知该车已有抵押,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购买抵押车辆的法律风险:被扣押、查封、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取回等。被告已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在使用期间车辆被他人开走且去向不明,原告无法证明车辆系被抵押权人或车辆所有人开走,故其请求解除合同的理据不足,碍难支持;如原告能证明车辆系被上述权利人开走,原告可以请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一般予以支持。日常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大家谨慎购买“抵押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文稿:东明县人民法院 闫宪魁

原标题:《小菏说法:购买的抵押车去向不明,车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