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始执行!”
”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套“法拍房”进行了强制腾退清场,历时5个多小时,终于顺利将“法拍房”交付给买受人,依法保障了买受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简介
某银行与某公司、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提供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为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的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某银行诉至社旗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如被告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银行有权就被告杨某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程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均置若罔闻。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涉案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该房产由买受人赵某竞得。
执行过程
案外人李某系该房屋的实际占用人,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李某协商腾房事宜,但李某认为涉案房屋系自己从被执行人杨某处购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一直拖延不配合腾房。为了有效保障“法拍房”的顺利交付,执行干警数次上门张贴腾退公告,限其按照公告时间腾退完毕,李某却一直“赖”着不走。
面对此状,强制清场,刻不容缓。社旗法院组织10余名执行干警,按照事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准时到达涉案房屋,紧锣密鼓开展强制腾退工作。



闻讯赶来的案外人李某,情绪异常激动,态度蛮横,试图利用哭闹阻碍执行。执行法官耐心对李某释法明理,疏解其对抗情绪,告知李某的房屋买卖纠纷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在占据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面对执行干警推心置腹的劝说,李某的情绪逐渐稳定,腾退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执行干警逐一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并登记在案。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法干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了全程录像、拍摄,保存了相关证据。经过近五个小时的努力,一起试图阻碍、干扰司法拍卖交付、影响执行效果的案件顺利解决,当天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什么是法拍房?
法拍房是法院拍卖房产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申请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以偿还债务,通过法院拍卖的房子就是法拍房。
法拍房的来源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法拍房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
1、商业贷款。购房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在不能如期如数偿还贷款时,银行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购房人就被抵押贷款拍卖变现来偿还。
2、民间借贷。比如张三借李四的钱,约定以自有房产抵押给李四,到期不能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李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产,只能向法院起诉张三还款,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在执行阶段拍卖张三的房产。即便房产没有办理抵押,只要是张三名下房产,法院也可以拍卖。
3、司法没收产生。比如刑事案件中有判决没收犯罪嫌疑人个人全部财产,如该财产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可依法进行拍卖,变现后的钱款收归国库。
4、无主财产。这个很容易理解,就是无人认领的房产。这个也是可以进行拍卖的,拍卖所得收归国有,但现实生活中几乎很少发生。
法拍房“腾退难”问题
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和堵点
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法拍房的行为
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权益
也是对法律威严的挑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综合来源 / 社旗法院、天津高法、法治日报
编辑 / 周璞
初审 / 廖靓
终审 / 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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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不搬离“法拍房”?强制腾退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