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 禹城法院用“情理法”,化解工亡补助金纠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却也可能成为亲人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王某在公司突发疾病去世后,获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98.8万元。因财产分割存在分歧,王某母亲、兄弟将王某丈夫李某、未成年女儿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王某在公司突发疾病去世,2022年8月,经人社局认定王某系因工死亡,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98.8万元。丈夫李某为王某办理好后事后,王某的父母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双方协商未果。

2023年1月,死者王某的父亲去世,2月,王某母亲和兄弟将王某的丈夫李某、女儿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分割。

原告诉求

王某母亲、兄弟向禹城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工亡职工王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某母亲分得36%,哥哥9%,弟弟9%;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禹城法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纠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亡故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亡故者的遗产,分割前应属所有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基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特有的性质和功能,分配原则可依遗产继承顺位。同时,应充分考虑照顾被抚养人利益和与亡故者生活的紧密度和依赖度,生活紧密度和依赖度高者,较多享有亡故者生前生活带来的权利,亡故者死亡后其损失也更大。

王某因工死亡,直接导致其家庭残缺,受影响最大的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丈夫和女儿。其女儿李某某尚未成年,少年丧母属于人生大悲之事,且其与母亲王某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密切,依赖性也更高,故女儿李某某的分配比例以40%为宜。李某系王某的丈夫,与王某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分配比例以28%为宜。死者王某的父母亲共有三个子女,除女儿王某外,另有两子可对其尽赡养义务,晚年生活有一定保障,且王某父母对死者王某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分配比例各为16%为宜。另,王某父亲于2023年1月病故,其应享有的16%份额作为一种合法、可预期的财产性权利,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王某先于父亲去世,女儿李某某系王某的唯一直系晚辈血亲,李某某享有代位继承权,考虑到该款项的来源系工亡补助金,故酌定王某母亲继承享有6%的份额,王某的兄弟各继承享有3%的份额,女儿李某某继承享有4%的份额。

一审判决

禹城法院一审判决分配补助金比例:王某丈夫28%、王某女儿44%、王某母亲22%、王某哥哥3%、王某弟弟3%。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王某丈夫)不服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德州中院)提出上诉。德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官说法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对于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部分法院参照遗产平均分配,但是抚恤金毕竟不是遗产,尤其当死者家属对抚恤金的分配有异议时,法官会慎重考虑。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均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死者的亲属作为依然生存在世的人,其在精神上遭受打击后应该受到抚慰和慰藉,他们自然就可以享有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权。

在实践中,亲属间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易引发纠纷,如不能公平、合理地处理,势必会加剧当事人的矛盾,从而造成家庭不和睦、社会不稳定。在处理本案时,禹城法院立足实际,综合考量,切实保障了每位亲属的法定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承办法官:民二庭庭长高成修

法官助理:民二庭副庭长陈文磊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 禹城法院用“情理法”,化解工亡补助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