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型施工场地,
都需要混凝土转运作业。
一定要保障好工作人员安全,
避免意外发生。

2020年11月,紫阳县蒿坪镇赵某雇请钱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混凝土转运工作。具体方法是钱某使用自己的货车转运混凝土,赵某负责提供车辆的燃油及食宿,工资为600元/天。同年11月6日19时许,钱某将混凝土运送至施工路段卸车后,车厢内还有剩余混凝土,后经赵某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钱某将剩余混凝土运送至下一个施工点。在车辆倒车卸载混凝土时,由于钱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路外河沟,造成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钱某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于是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赵某则认为,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钱某的损失应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钱某、赵某所举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看,钱某与赵某之间的法律特征为:赵某承包村级公路硬化工程需要转运混凝土到施工现场,遂找钱某自带车辆为其转运混凝土,约定车辆的燃油、食宿由赵某负责提供,报酬按600元/天计算。钱某为赵某转运混凝土并不是一次性完成工作,而是反复持续性劳动,甚至何时开工、何时停工以及如何劳动均受赵某的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钱某转运工作的场地属于赵某承包工程范围,使得混凝土的转运工作融入了赵某承建的整个公路铺设工程之中,故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关系更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而非一般的运输合同关系,亦不是承揽关系,钱某是为赵某提供劳务。
关于本案责任如何划分问题,钱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常年驾驶自己所有的自卸货车,应该熟练掌握相关驾驶技能。其在倒车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倒车现场的周边环境,合理判断车身与路外河沟的距离,但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因自己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路外河沟,造成自己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在钱某倒车卸载混凝土的过程中,赵某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提示义务,且赵某作为雇主和提供劳务的受益人,赵某应对钱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钱某的各项损失,经审核为18万余元。2023年7月,紫阳法院判决由赵某赔偿钱某各项损失的40%,即7万余元,剩余损失即11万余元由钱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开自家车在工地干活受伤,责任谁承担?看紫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