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案例【20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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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李某甲因患阿尔茨海默病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六〇医院(淄博)住院治疗。李某甲因排尿困难又于2020年入该医院手术治疗。经主治医生毕某反映:李某甲老年痴呆10余年,不能说话,不认识人,没有智商。2019年4月1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李某甲签发残疾人证,李某甲被评为肢体壹级残疾。
其妻李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某乙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李某甲的女儿李某丙作为李某甲的代理人,同意宣告被申请人李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某乙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法 院 审 理
经周村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有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智能严重受损,无法做出正确意思表示,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期间,周村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李某甲的主治医师毕某、保姆刘某、社区诊所医护人员于某、妻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丙进行调查,均反映李某甲已多年没有自主意识,不能说话表达,无法与人正常交流。
周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甲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人的问题,李某甲现由其妻子即申请人李某乙照顾,代理人李某丙亦同意李某乙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为维护被申请人李某甲的合法权益,本院指定由李某乙任李某甲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
设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为回应实践需求,同时适应我国年龄结构变化、保护老年人利益的需要,《民法典》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沿用了原《民法通则意见》中关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核心表述,使因严重疾病、智力障碍、年岁过高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使其处于应当获得监护的状态,有利于对其提供特别保护,也能够实现对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对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归责,更符合实践的需求。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李某甲即阿尔兹海默症患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监护人的确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代理人,代理人为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某甲的配偶李某乙申请认定李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其担任李某甲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李某甲的女儿李某丙作为李某甲的代理人。本院经鉴定及对熟悉李某甲的人员进行广泛调查,认定李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配偶李某乙任其监护人,有利于李某乙更加充分的履行对李某甲的监护义务,并最大限度的保护李某甲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张喆 审判管理办公室
供稿:审判管理办公室 张喆
原标题:《【金“周”说法】特别程序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