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告案件也可以独任啦!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就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当庭宣告判决,整个庭审过程30分钟,简案快办的方式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案情简介

该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相识一个月后,于2007年在乌拉特前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久,被告便擅自离家出走,双方现已分居长达15年之久。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旗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结合案件相关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并当庭宣告判决。

法官说

普通程序合议制的诉讼程序进程需要协调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事人等各方时间,裁判结果需要经过合议庭评议作出。普通程序独任制简化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流程,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合议庭VS普通程序简易审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既避免了疫情防控期间法庭人员聚集,又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简单纠纷得到高效解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原条文

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供稿 | 民事审判一庭 李 慧

编辑 | 郝 军

原标题:《【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告案件也可以独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