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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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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吴某兴的父亲吴某军与甲市某村委会第七村民组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如遇建设用地占用了承包土地,吴某军有权要求某村委会第七村民组对树木给予补偿,2016年2月吴某军不幸去世。2016年10月13日某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方案,决定征收该区域,除吴某兴外吴某军的其他继承人,均出具《放弃声明书》,自愿放弃吴某军承包某某村委会第七村民组的10亩土地附属物款的继承权。在征收赔偿过程中,某村委会第七村民组对果树进行了补偿,但是对承包的土地未进行补偿,吴某兴遂要求某村委会和第七村民组赔偿承包土地的补偿费用,某村委会第七村民组认为吴某庆仅交给村民组树木承包款,并未交付承包土地的费用,所以吴某庆只承包树木,并未承包土地,故对于土地征收该村民组拒绝补偿。后吴某兴将村委会和第七村民小组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吴某兴父亲吴某军承包第七村民组土地10亩及地上树木,该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已经拨付至被告第七村民组;故吴某兴诉请判令第七村民组给付该补偿款2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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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讲述了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时,致使用益物权人的权力受到影响和消灭时,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上述案例中作为用益物权人的的吴某兴在继承了父亲的权力后,可以向该村民小组主张征迁补偿。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