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小学保安猥亵多名女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学校保安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行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某市某小学保安身份,在该学校保安室、洗手池等地多次当众以摸胸、摸下体等方式猥亵该校多名女童(均未满12周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学校保安的身份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学校保安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行业。
典型意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小学学校保安,本应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孩子们的安全,却利用职务便利,猥亵多名在校女童,致使被害女童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涟法护航 “未”爱赋能▪以案释法 | 被告人刘某某猥亵儿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