煦燕说法丨婚内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煦燕说法NO.84

婚前个人债务,是指结婚登记前,个人所负的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如果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判断个人债务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人借款的用途、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一、司法裁判观点

对于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在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返还这一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造成婚内共同财产减少,根据公平原则,在离婚时应当由负债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案号法院认为(2020)桂0921民初174号被告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其婚前欠款,所偿还的借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所偿还的借款本息的一半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2017)沪0113民初31号因婚后清偿了原告15.5万元婚前债务,原告应当将折价款支付被告。(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41号对于双方认可的已偿还款项,依法认定系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予以偿还的,根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因该债务系原告王某某个人婚前债务,故离婚时原告王某某应将偿还款项的一半支付给被告杨某甲。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后偿还一方个人债务属于自愿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权要求负债方返还。

案号法院认为(2021)浙0681民初12648号原告代被告向冯金女归还的借款3万元,系原告自愿归还且发生在婚后,故该笔款项被告也无需返还。(2016)沪0109民初21854号原告在婚后为被告归还的被告婚前债务,系原告在知晓该借款为被告婚前债务的情况下,一起参与了还款,双方对此又无特别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婚后已经支出的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5)库民初字第514号被告主张婚后为原告偿还了婚前债务90000元,但未提供有利证据证实,原告认可其中35000元是婚后共同偿还,此债务系原告婚前债务,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代原告偿还,被告在婚后代为偿还属自愿行为,无权再向原告进行追偿。

二、律师观点

对于该问题,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虽然这一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该问题与“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和已偿还贷款”这一问题类似。婚前买房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的,所欠银行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就属于用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归属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在夫妻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在离婚时由负债方向对方支付补偿款为宜。

对于补偿款数额的确定,若已偿还款项来源于非负债方的个人财产,补偿数额应为已偿还数额;若偿还款项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因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补偿数额应为已偿还数额的一半。

三、律师建议

在结婚登记前发现对方有个人债务的,若债务的处理已经影响双方感情,慎重考虑是否结婚;若债务的存在并不严重影响感情,可以与对方明确债务性质、数额、如何偿还等事宜。

若在婚后发现对方个人债务,在可能情况下,与对方明确债务具体情况、性质、数额、如何偿还等事宜,若存在婚内夫妻之间借款以偿还个人债务的,保留借款合意和钱款交付等相关证据。

作者简介:

秦利娜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婚姻家事、人身侵权、金融保险、民商事争议解决。

原标题:《煦燕说法丨婚内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