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不可“娶” 自始至终是婚姻无效

近日,武山县法院滩歌法庭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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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16年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21年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过法官的明理释法,并告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同时,法官及时向婚姻登记机构送达了判决书,并向其提出对婚姻登记应当进行必要审查的建议。

法官提醒

该案法官表示,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根据医学证明,近亲结婚后,大幅度提高了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一些多基因遗传病的发病率及近亲结婚后代的早期死亡率和畸形率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无效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标题:《近亲结婚不可“娶” 自始至终是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