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相聚,聚餐饮酒,是自古以来联络感情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社交方式。但近年来,因聚餐喝酒导致共饮人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或亲属向共饮者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常常导致“朋友变敌人”的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晚上,张某与两被告李某、陈某相约在龙陵县某烧烤店吃烧烤聚餐,期间,三人点了啤酒和白酒。张某喝酒聚餐结束后,于2023年6月22日凌晨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张某因交通事故至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合并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苏某和受害人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将同桌饮酒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在综合考虑张某的死亡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后,酌情判决被告李某、陈某二同桌饮酒者在张某自行承担的损失为358472.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内各承担6%的责任,即二人各向张某家属赔偿24508.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在认定意外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相关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对饮酒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陈某虽在开庭时均称无劝酒行为,但二人作为同桌共同饮酒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注意义务。聚餐结束后,二人作为同桌饮酒者,对张某驾车回家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阻拦,故李某、陈某应对原告家属的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
喝酒担责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劝酒
明知对方酒精承受能力不佳,仍劝其饮酒,对方由于喝酒过多,酒精诱发身体疾病。
2.未护送醉酒者
饮酒者如已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力,对于同行清醒、具有注意义务的伙伴,具有送至医院或者送至安全区域的义务。
3.酒后驾车未阻止
同行喝酒的伙伴出现驾车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否则,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形,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供稿:赵思雨
原标题:《同行饮酒出意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