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对面邻居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会侵犯我的隐私权吗?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65

科技时代,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上安装了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陆某与汪某系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汪某认为,陆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汪某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影响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将陆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陆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汪某家,不构成侵犯汪某的隐私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在入户门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应否拆除摄像头?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汪某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汪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汪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陆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汪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陆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汪某要求陆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陆某履行了拆除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案系因公民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涉及安装使用摄像头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衡量二者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正是彰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私自安装摄像头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摄像头所拍摄的范围能够记录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除了侵权,私自在家门外安装摄像头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兼顾相邻方的权益。因此,如果公民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也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在安装前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并征求他们的同意,在角度、安装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撰 稿丨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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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对面邻居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会侵犯我的隐私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