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9月份开学季来临,孩子们也开始了校园生活,若孩子不小心在学校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寿县法院近期就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合理划分责任,做到了定纷止争。
案情梳理:魏某系寿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22年3月某日下午,魏某上体育课时在体育老师安排下投掷实心球下蹲过程中致右膝受伤。魏某受伤后,其体育老师电话通知了魏某的母亲吴某,吴某赶到学校后将魏某从学校接回,并于次日将魏某送往寿县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魏某现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3%。后魏某母亲吴某就医疗费等未能与学校达成一致意见,故将寿县某中学和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回放:开庭审理时,寿县某中学辩称:魏某在上体育课时意外受伤情况属实,但不能要求学校对学生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魏某受伤发生在体育课投掷实心球过程中,这是初中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内容,学校已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不存在过错。如果法院认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学校已为该同学投保校方责任险,对魏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魏某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魏某的受伤结果存在过错责任且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付责任,魏某本身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认定:结合开庭陈述,双方举证质证、庭审辩论查明的事实,承办人认为寿县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其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中应根据每位学生的自身特点、身体特质因人施教,应防止因过度强调体育运动的规范行为而导致学生的意外受伤,魏某的受伤正是其上体育课时按照运动规范的要求进行下蹲投掷实心球所造成,且在魏某受伤后寿县某中学并未将其及时送医救治,而是采取通知家长的方式将其接回,印证了寿县某中学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教育、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疏漏和安全意思防范不到位之处,故寿县某中学对魏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魏某的父母对魏某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寿县某中学对魏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鉴于寿县某中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因此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依法判决:综上,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63225.61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责任,至此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校园安全无小事,今年,截至目前寿县法院民一庭审结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共9件,调判结合,既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警示学校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作用,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原标题:《孩子学校运动导致受伤 法院合理裁判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