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如何正确维权?

随着商品房改革的深入推进,物业服务成为小区生活的标配,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逐渐增多。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业主能否据此拒缴物业费?若不能,业主该如何正确维权?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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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为该小区住宅的业主。由于被告长期未缴物业费,现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23054.31元及违约金11527.15元。然而,业主对物业公司亦有诸多不满,声称其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其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的安全维护栏杆常年倾斜,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公司对此放任不管;另外,被告想要申报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不仅拒绝给被告写报告,且多次不让被告车辆通行;最重要的是,被告的卫生间和卧室多处漏水,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却推诿塞责,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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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服务具有长期、持续、复杂的特点,并不是一次性履行完毕。一个小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业主素质、房屋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伤害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在物业服务不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业主不应拒付物业费。针对房屋漏水问题,如果房屋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过了质保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启动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维修。另一方面,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查看,属于物业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尽量在细微处做好自己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满意度,与业主共同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综上所述,由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确存在不足之处,且给被告生活带来不便,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物业服务费23054.31元,法院酌情核减为21901.61元;同时,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改善空间,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1527.15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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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当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不能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进行对抗,而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一方面,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业主可以向住建局等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以此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如果物业公司依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亦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迫使物业公司依约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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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供稿:陈钰洋

原标题:《【以案释法】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如何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