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篇】“拘留”不是履行执行案件的终点

【打击拒执篇】

“拘留”不是履行执行案件的终点

“我没钱,要拘留你们随便!”“我都被拘留过了,我还还什么钱?”类似 “理直气壮”的声音时常出现在执行法官办案的日常里,个别被申请执行人的这些声音,显示出他们认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就对他再无影响了,仿佛“拘留”就是其履行执行案件的终点。

问:那么“拘留”是不是履行执行案件的终点呢?

答:不是。我们所常说的执行案件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拘留并不意味着其不用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问:“拘留”有没有次数限制?

答: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拘留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拘留措施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项拘留的行为的可以分别予以拘留;被拘留后又出现应拘留行为的,法院仍可以予以拘留。如恶意程度严重,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除上述情形之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能根据法定情形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出行和征信问题。

再次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心诚万里无阻,失信寸步难行。”拘留绝不是履行执行案件的终点,只有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真正的“尘埃落定”。

原标题:《【打击拒执篇】“拘留”不是履行执行案件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