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治中国践行的今天,除了表达我们心中对老师的感恩之情外,更应以司法力量保障教师权益。今天是我国第39个教师节,让我们一起来看两个保障教师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民办教师的劳动关系确认
基本案情
陈某于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在某公办乡下小学担任民办教师,薪酬由该小学发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政策调整,该小学被改制为某中心小学的教学点,所有教职员工的人事关系一同并入某中心小学。后陈某请求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中心小学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仅支持双方于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不服该裁决,向阳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阳东区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于1997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在某公办乡下小学工作,接受该小学的指挥与管理,并取得对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该小学已被整体归并入某中心小学,那么该小学原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也依法转由某中心小学享有和继受。据此,判决确认陈某与某中心小学于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非公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组成部分,包含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临时代课教师。他们是国家在教育资源匮乏的年代,为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短缺的问题而引入的群体。非公办教师没有正式的事业编制,没能享受和在编教师一样的福利待遇,但却承载着与在编教师同样繁重的教学任务,为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法院依法确认陈某与某中心小学的劳动关系,保护了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代课教师的劳动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0年9月4日入职某中学担任代课教师,至2020年11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中学主张梁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该学校工作。后梁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中学支付班主任费、坐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经过仲裁裁决、某中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因认定学校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误被撤销后,梁某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中学支付班主任费、坐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中学未能提供梁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至其处工作的有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梁某自入职后受该中学的劳动管理,担任科任老师及班主任,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故梁某虽未与某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梁某与该中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法院判决某中学应支付梁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尚欠的班主任费、早读费、晚修坐班费7352.6元。
典型意义
由于教师编制不足,一些地区出现了代课老师形式的非编教师,他们同样是教师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案中,某中学没有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梁某应享有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害。法院依法确认了梁某与某中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某中学赔偿梁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尚欠的班主任费、早读费、晚修坐班费,保障了代课老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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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丨陈云苏 黎璐诗文
编辑丨林 繁
审核丨丁诗华
原标题:《教师节特辑丨司法守护 桃李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