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处罚!

上海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以来,虽然相关部门不断地开展宣传和执法,但是仍有不少市民没有形成正确的分类意识,尤其对于管理责任人制度缺乏了解。很多企业、经营户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清,未能尽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一、案件过程

2023年8月2日,华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对华新镇某餐饮企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活垃圾收集处仅配备有干垃圾和湿垃圾2类收集容器,缺少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此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违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执法队员对在场负责人进行宣传指导,责令其按要求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此后执法队员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要求配齐收集容器,当即对其立案处罚。执法队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宣传,要求其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履行好管理责任人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A、处罚事项: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B、违法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C、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58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释法明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承担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这是明确了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主体。《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7条对管理责任人进行了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本案中的当事人作为企业,自身为管理责任人,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4类收集容器。由于经营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只设置了干、湿垃圾2类收集容器,因此造成了违法的后果。在此,希望各企业、经营户高度重视并落实好生活垃圾分类,承担起管理责任人责任,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宣法和释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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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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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