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Law
某日王某外出后回家,在路上将随身手提包遗忘,后手提包被被告刘某某拾得。王某发现手提包遭失后报警,公安机关找到刘某某。刘某某于次日下午至公安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承认拾得手提包的事实。但其表示,当时就将手提包随手丢弃,拾得的630元现金已交给公司领导。王某遗失的手提包系王某于2013年11月1日购买,价格为7000元。此后王某要求刘某返还手提包,刘某某认为未取得手提包,两人未能协商一致,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因自身疏忽大意遗失手提包,对于损失的造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加之手提包也使用了有一段时间,故酌定被告刘某某赔偿王某手提包灭失损失3000元,返还自包内取得的现金630元。
法官分析
Law
本条是对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及返还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对于王某主张的包内贵重物品没有证据支持,刘某也仅承认拾得包内有630元现金,故法院依据《物权法》中的规定未支持王某关于返还贵重物品的主张是合理的,而刘某拾得王某遗失的手提包后故意丢弃该钱包,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从而导致钱包丢失的结果,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对手提包的遗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刘某赔偿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