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强院·商事审判】票据超期两年未要求承兑怎么办?法院:票据权利消灭但债权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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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3年8月

有过票据结算经验的人都知道,大多数票据都有时效限制,如果持票人没有在票据时效内主张权利,则丧失票据权利。可我们也知道,票据的金额通常很高,如果因超期而拒绝兑付,势必会给持票人造成不小的损失,此时持票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2022年12月,甲公司在年底对账时发现有一张20万元的银行汇票没有承兑,且此时已超过承兑期限2年之久。甲公司调查后得知,该汇票系另一家公司为支付到期货款所出具的,但由于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离职,新接手的员工不了解其中状况,导致汇票未能在承兑期限内提示付款。于是,甲公司立即联系票据承兑人乙银行要求兑付,但不出意外遭到了乙银行的拒绝,理由是票据已超过承兑期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甲公司将乙银行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案涉汇票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甲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合法、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但原、被告双方均承认,甲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已超过票据的承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所以,被告乙银行作为承兑人,以汇票超过承兑期限为由拒绝兑付并无不当。

既然如此,是否意味着原告甲公司要吃“哑巴亏”,自行承担所有的损失呢?那可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甲公司系本案所涉汇票的最终合法持票人,虽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即仍可以向乙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此时该请求权已经不属于票据权利,而只是一种普通债权。据此,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系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银行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诉请于法有据,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持票人在承兑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且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可以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势必会增加双方诉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还是希望提高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承兑期限并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避免徒增自己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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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蔓秋

编辑:徐 良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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