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4丨同一案件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担保权如何行使?

以案释法

在担保案件中

如果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

担保权该如何行使?

近日

垫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法官怎么判

.

基本案情

张某某经人介绍向焦某某借款,并自愿提供其位于綦江区某小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当日,焦某某通过银行转款等方式提供借款277937.19元。同日,焦某某还同王某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某某对张某某向焦某某所负的借款277937.1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和王某某均未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焦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对张某某提供的綦江区某小区的房屋变现享有优先受偿权,还要求王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某某借款277937.19元及利息,焦某某对被告张某某提供的綦江区某小区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照抵押权设定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实务审理过程中,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本案中尽管被告王某某自愿与原告焦某某签订担保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张某某自愿提供其房屋作为担保,应当先就该房屋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文 字丨吴 迪

编 辑丨高 超

审 核丨李驰明

审 定丨谈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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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14丨同一案件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担保权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