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丨法官为什么“热衷”调解?调解和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案件到了承办法官手中,法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会发出一份调解书,如果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在调解中达成不了共识,这时候法官才会组织庭审,根据双方的证据和依法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也有很多人由此产生不满:“为什么要给我组织调解,我就是要起诉他!”

近年来,旬阳法院案件调解效果显著,法官干警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向群众释明法律,不计路途奔波,上得了山、过得了河,吃过无数闭门羹、忍受了不被理解的抱怨误解,只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选择诉讼程序是一件费时费力、成本较高的事,选择打民事官司的很大一部分原告是为了争一口气。但如果不计成本、坚持讨个说法,案子结束后将时间、人力、金钱细细核算可能会发现自己还倒贴进去不少。而法院为什么如此重视调解,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置程序?

调解书和判决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来比较一下

调解书

判决书

产生方式

在法院审判人员或者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后作出的(双方合法自愿产生)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经对案件的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法院裁判)

制作时间

双方达成协议后,一般当庭作出(时间短)

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审限内,开庭审理后制作(时间长)

生效时间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便生效(生效时间快)

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15日)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生效时间长)

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比诉讼而言调解有哪些好处呢?

1.速度快。调解程序更为高效、简易。调解程序会精简很多诉讼流程,并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原则,而诉讼程序审限为三到六个月,还不包括可能的评估、鉴定、审计时间。

2.成本低。法院在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调解书时,当事人只需向法院缴纳减半后的诉讼费。

3.履行快。经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对方通常会自动履行,若对方未积极履行协议内容,还可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定分是止争的手段,止争是定分的目的。利益均衡是为了保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着眼于减少社会对抗,案结事了目的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这就是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程序挺在前面的价值所在。用去年的一部热播剧《底线》中的一句话来说就是“法律有尺度,是要在尺度之内把事情做好。但法官应该要有温度,用合适的方式为当事人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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