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庭前调解助企纾困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又是什么意思?

今年来,九原区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包你放心”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落实落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区委两级“双招双引一优化”动员大会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规范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深入开展“创一流工作业绩、创一流法院队伍”活动,推动审判执行各项工作规范、精减、提速,为九原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随着九原工业园区新进企业和新开工建设项目不断增多,九原区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前端化解,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作用,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实行“梯进式”三级调解,辅之以司法确认,有效缩短企业维权周期并为其大幅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利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依托人民法庭、法官工作站、共享法庭和24小时自助服务终端,为企业提供离家近、程序简、效率高的司法服务。

“鉴于双方都同意调解协议,请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哈林格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诉讼标的高达14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实现双方企业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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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内蒙古某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1年7月14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项目工程及承包价格、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总价款为2000余万元,被告已付款600余万元,欠1400余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违约不予给付,故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

为了双方当事企业能够充分的举证、质证,明确争议焦点、有效避免“证据突袭”,进而节约庭审时间,提升诉讼效率,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经过庭前证据交换,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只有工程进度结算和对账,对于工程总价款没有最终决算,不能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工程总价款的金额是否准确。如若原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仅鉴定周期长、费用也不少,为了节约双方的诉讼时间和成本,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核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确认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期间被告提出案涉工程还有部分扫尾工作原告未完成,法庭督促原告限期内完成扫尾工作,并要求被告尽快核算没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历时一个月,经过反复催促和确认,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量,被告最终也确定了工程总价款的数额。

但是,因案涉工程造价金额较大,双方对于给付方式、付款时间、利息、质保金等问题产生分歧,经过几轮的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三个月付清欠付的工程款1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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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庭前证据交换

1.什么是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2.证据交换的启动

证据交换的启动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和“依人民法院职权”两种方式。

3.证据交换的时间

证据交换的时间分为“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和“进行证据交换的时点”。

(1)证据交换的期间位于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

(2)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证据交换的主持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5.证据交换的过程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6.证据交换的效果

(1)有助于诉讼争点的整理,明确争点所在。

在诉讼实践中,仅仅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往往难以明确争点,对争点进行整理。因为争点的明确需要借助于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在没有较充分地交换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较全面地了解争点,不能把握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点,便不能集中进行审理。

(2)有助于进行证据整理。

证据整理就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三方对能够了解证据资料的种类、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的来源等,以便当事人实施证据抗辩,便于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

(3)有利于防止诉讼上的“突然袭击”。

诉讼上的“突然袭击”因为有违诚实信用而被认为有损程序正义。证据交换就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更好地进行证据抗辩准备。

(4)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减少成本。

证据交换能够使当事人清楚了解请求和抗辩依据的事实,在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估量胜诉的可能性及时进行和解,进行诉讼必然要消耗双方当事人的资源。

二、庭前调解

1.什么是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由人民法院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为。

2.庭前调解的优势

调解书是双方商议后共同达成的,自主空间和执行性更强,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旦作出即生效,对方不能再申请上诉,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地对权责处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平息纠纷的目的。

如果对方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可以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双方当事人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九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涉企案件,努力通过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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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供稿:哈林格尔法庭 王ㅤ荣

ㅤㅤㅤ综合办公室 刘ㅤ杰

原标题:《【以案释法】庭前调解助企纾困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又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