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近日,李某某通过朋友封某某得知通过某平台炒卖外汇可以得到高额收益,便请求封某某代其操作在一家外汇平台投资77200元进行理财,后该平台突然无法打开,停止运转,导致李某某损失惨重,遂李某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封某某返还投资772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情回顾
被告封某某在洋县县城经营某洗衣店期间通过某平台操作炒卖外汇,原告李某某得知后便请求被告封某某代其操作。2020年1月4日,原告李某某按照被告封某某指引,将7200元投资款转入案外人陈某某账户中,同时,由封某某在该平台为原告李某某注册个人账户,用于查看投资及收益情况。
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平台显示有盈利,2020年3月,原告李某某再次萌生投资的想法,便于3月2日向被告封某某转账36000元,封某某即再为李某某注册相关账号进行操作,3月22日原告李某某再次向被告封某某转账34000元,被告封某某按平台要求将资金汇入不同账户进行操作、投资。直至2020年4月,该平台突然无法正常打开,原告投入资金无法进行提现、退还,原告李某某遂要求被告封某某返还其投资款未果,后以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本案涉及外汇投资需要通过外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现此外汇平台已无法运行。本案中,被告封某某所称的 “上线”陈某某等人员未参与审理,在此的情况下,仅凭原、被告陈述对整个案件的资金流转及运营模式无法进行客观、真实的还原。
另有涉及该外汇平台的案件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汇平台的运行模式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故本案不宜作为经济案件立案审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官寄语
网络炒汇具有虚构背景、伪装专家、伪造资质、虚盘交易、发展下线、虚高收益等特征,网络投资属于非接触式投资行为,此类投资活动可控性差,诱惑性强,投资人往往会因为高额的投资回报而降低对真实性的判断力,这会给不法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留下可乘之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投资理财要谨防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投资平台,避免误入投资陷阱。当发现自己陷入投资骗局时,平稳心态,理性处理,积极应对,及时保存好相关的现有证据,并向有关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代为他人理财的,不能罔顾资金安全而单纯追逐高额收益,为了资金安全,请广大投资者遵守国家法规,不轻信“网络炒汇”夸大宣传,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中人物系化名)
审核丨李刚
编辑丨鲁冲
文字丨赵周 周婷
原标题:《【法官说法】第71期: 委托理财被骗 被委托人应否退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