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物业管理: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街镇】

管理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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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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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园地】物业管理: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