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临邑县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申请人临邑县某水果蔬菜店售卖的绿豆芽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已经履行了查验义务,并如实向被申请人说明了进货来源,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且程序违法,没有告知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失当,执法决定行政裁量理由是否充分;二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说明的进货来源是否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影响;三是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是否限制了申请人选择救济权利。
经过案件集体讨论后,复议机关认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绿豆芽进货来源线索,被申请人应依职责进行核实以及全面调查。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对线索开展核实及进行了全面调查。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限制了申请人的选择救济等权利。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裁量理由说理性较弱,无法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复议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作用,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典型意义】
1.发挥行政复议职责,有效监督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发意见书的方式,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执法疏漏和问题,提出了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裁量制度,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堵漏建制、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责。通过复议监督有效查补了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强化了行政执法机关尽责履职和依法行政意识,达到了行政复议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应以“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实体的干扰”为宗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施行首次违法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使市场主体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案被申请人执法办案存在简单粗暴、以罚代管、过罚不当之嫌,且未告知执法相对人救济权利,影响了区域营商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了纠正。
3.食品安全无小事,肩上责任大于天。本案中,案涉产品进货来源对于鉴定食品是否合格、是否安全,认定违法事实至关重要,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调查职责,使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行政复议机关践行复议为民理念,用最严谨的标准,从规范食品安全生产行为的角度,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责,在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原标题:《“德解决”最佳实践案例七:某水果蔬菜店复议临邑县某局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