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街镇】
管理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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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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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园地】物业管理: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