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众所周知,在我们有意向购买房屋开发商的某套房屋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往往会签订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同时,购房者会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在生活中,购房者在签了认购协议书后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想买房了,那么,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回呢?
首先,定金是否可以退回,分为三种情况:
(1)购房者因自身原因不想买了,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2)如果是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的,定金要双倍退还;
(3)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定金可以退还。
其次,如果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后,买方想要退回定金,需证明以下两点:
1.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认购书、订购书、预订单等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要素的文书。
2.之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从主观上讲,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从客观上讲,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原因系任何一方所期望的合同内容均是对方在客观上所不能接受的。
构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应当具备下列因素:
其一,双方签订的认购单内容并不完整;
其二,认购单中未涉及到的重要事项,买卖双方在后期发生了严重分歧;
其三,双方之间的分歧事项,对买房购房确实有重大影响。
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购房者支付购房定金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出现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那么购房者可以行使法定权利,要求收受定金乙方向其返还定金。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买方支付定金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够订立的,收受定金的卖方应当向买方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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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签了房屋认购协议后不想买房了,钱可以退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