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申请回避
请双方开始举证、质证
争议焦点为以下几点
…
庭审时法官的这些话是什么意思?
我该如何回答?
好焦虑啊
别担心,小编带你走进庭审现场
手把手教你如何与法官有效交流!
一、庭审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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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宣布开庭后,首先会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此时,当事人需要具体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住所、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近亲属参与诉讼的,被委托人除陈述上述身份信息外,还需陈述自己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如与原告/被告系父子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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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官问的“有无异议”,是指有无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如果认可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可直接回答“无异议”,如果不认可,回答“有异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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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包括书记员、人民陪审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明确具体且理由充分,不能仅凭主观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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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
(4)请求调解的权利;
(5)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权利;
(6)提起上诉的权利;
(7)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
(8)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义务等。
以上各项权利义务,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会一并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在开庭前应仔细阅读,提前了解与自己相关的各项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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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直观来讲,就是在开庭时向法官陈述希望法院如何判决,例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X元”等。
“事实与理由”
向法庭陈述整个事情的经过,并陈述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都是起诉状中书写的内容,为避免因开庭紧张,导致临场不能较好表达,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准备一份书面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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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答辩”,“答”意为“答复”,“辩”意为“辩驳、辩解”,即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进行回应,表达认可或不认可,并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或作出说明。
被告在答辩时,要充分尊重事实,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切忌顾左右而言他。为避免开完庭后悔“临场发挥”不佳,建议当事人提前准备书面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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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应听从审判长或审判员的指挥,依次进行举证、质证。
举证即出示证据,当事人应逐一向法庭陈述证据名称、种类、来源,以及想要证明的事实,并提交清晰、完整的书面证据目录。证据主要有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视听资料(如交付款项的录音录像、催讨录音)、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质证,即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无异议方面进行说明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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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相提问阶段,双方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向对方发问,但不要问一些带有强烈主观性、情感性、发泄性等对案件事实查明没有作用的提问。期间,法官会就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被告也可以互相发问。
三、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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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归纳争议事实、关键证据及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当事人可以围绕争议焦点,根据事实、证据全面阐释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针对对方的主张及理由进行争论反驳。
法庭辩论是为了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内容、找准适用法律,辩论不是吵架,辩论内容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重点进行,警惕出现与诉讼无关的争论以及借辩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的行为。
四、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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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述是开庭的最后一个环节。
当事人可以快速回顾庭审阶段可能疏忽遗漏的未陈述内容,并予以最后补充。如没有其他意见,可以简明扼要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如“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请”或“请法庭采纳我方答辩意见”等,无需重复前述庭审过程中已经表达的观点。
原标题:《“听懂了,又好像没听懂?”这份保姆级庭审教程请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