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考核和评价有何种要求?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黄河流域各类活动监督检查有哪些要求?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对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原标题:《法律科普|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 · 保障与监督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