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普法
子女被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

父母子女关系不变?
还是因为收养而权利义务消除?
且看旬阳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王某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去世后,王某的生父母与王某妻子等提起了侵权之讼。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王某自小被收养,其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的亲生父母无权主张各项赔偿。王某的生父母则主张没有收养协议,收养关系不成立,亲生父母有权利主张赔偿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且王某生前与亲生父母之间都是正常的父母子女往来。

旬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老王夫妇收养关系成立,王某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原告王某的生父母主张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生父母的诉讼请求,现相关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双方行为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性收养条件,仅违反程序性条件,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未办理公证,双方对收养事实无异议,或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定双方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养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原标题:《法官普法丨子女被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