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作者孙某2005年创作的一首诗歌,十几年后,他无意中发现网络上四处可见这首诗歌,但作者却不是自己的名字。很显然,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
到底是谁,偷走了孙某这首以母爱为主题的诗歌呢?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知识产权团队妥善审理了一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日,孙某创作完成了文字作品《写给母亲的诗》,是该作品的作者,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近期,孙某发现应城某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在该文章中使用了《写给母亲的诗》的音频,作者署名为“冰心”,朗诵者为盛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于2023年5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应城某协会立即停止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该协会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致歉,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同应城某协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该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音频,发现确实未经孙某授权,使用了孙某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应城某协会负责人认为,公开发表该诗歌音频,只是用于宣传正能量,属于社会公益范畴,并未用于商业盈利,也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愿同孙某协商处理。
为维护孙某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提升被告的相关法律意识,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交流和微信电话调解等方式,从保护知识产权环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类似典型案例,多次与该协会负责人进行沟通,反复释法明理。
最终,某协会负责人认识到了其行为造成侵权的事实,愿意同孙某调解处理此案,并在协议签订后,积极履行协议条款。至此,双方当事人从争锋相对到握手言和,该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寄语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大小、多少,都应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对于自己的作品,可通过标明原创、添加水印、说明等方式进行权利明示,如有必要还可进行版权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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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就是支持优秀创作者。
只有在尊重著作权的土壤上,
才会绽放绚烂的文化之花。
民一庭 章军 | 综合办 易小丽:来 源
李晓宇:编 辑
易小丽:初 审
杨 辉:终 审
原标题:《谁偷走了我当年写的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