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戏水消暑成了很多人的乐事
然而
不少人却选择到江、河、湖
水库、池塘等水域进行游泳
这些均是溺水的高发区
其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令人担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6日午后,石某浩、石某涛、石某明、黄某(均已成年)邀约一起前往罗定市某电站水库上游的河道游泳。4人到达电站上边的水渠附近后,石某浩提议下水渠游泳,其余3人看到水渠内水流湍急,认为存在危险,均劝说不要下去水渠游泳,石某浩不听劝告,执意独自跳下水渠游泳。石某浩游了一会儿后,被湍急的水流推向前而力气不足,其余3人看到情况不妙,立即跳下进行施救,但因水流急速且水渠两边无可阻挡的物件,无法成功施救,最终石某浩被水流冲往水库中的漩涡导致溺水死亡。
石某涛、石某明、黄某3人上岸后,即报警处理。罗定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报后到现场处理。死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水库管理责任部门罗定市某管理区赔偿损失891165元。
法院判决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定市某管理区在水渠两旁设置有防护栏,在事发地点位置设有“禁止在渠道、水库嬉戏、游玩,违者责任自负”“禁止跨越”“当心落水”“危险勿近”等安全警示标语,提醒人们严禁进入,已最大限度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受害人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因此,死者近亲属请求罗定市某管理区赔偿事故损失,缺乏理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死者近亲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浮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水库不是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性场所,不可以私自下水游泳,这是常识。本案中,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懂得野外下水游泳的危险性。管理者已在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受害人存在侥幸心理,不听同伴劝告,明知水流急而且水深的情况下执意下水游泳,最终导致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受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水库、鱼塘等溺水身亡的纠纷,到底该如何定性、责任如何划分?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水库、鱼塘等的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管理和维护两方面,如水库或鱼塘周边要设置安全护栏,另体现在警示、警告、说明、通知、提醒等方面,即在周边设置明显禁游泳警示标志、水深标志等内容。
珍爱生命、远离野外游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请到救生设施完善的正规游泳场馆进行游泳,切莫贪图一时清凉和方便到野外山河水库游泳,引发乐极生悲而成千古恨。
供稿:罗定法院
漫画来源网络
编排:谭丝慧
一审:柯丽莹
原标题:《【以案说法】私自下水渠游泳溺亡,管理者是否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