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是中国人崇敬祖先
寄托哀思不可或缺的载体
能够教育后人及时尊老孝老爱老
但是迷信厚葬对后人的保佑作用是不可取的
与国家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理丧葬的精神相悖
近期全南县某村民家的祖坟就在一次施工中被损坏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案
件
情
况
阿福和阿禄的曾祖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安葬于乡镇里某户村民家田埂的一角。
2021年11月
A公司与B公司在该村镇片区开展土地平整建设项目,阿福和阿禄祖父的坟墓位于A公司整修建设范围内。
2021年12月初
A公司安排员工小梁负责现场管理,并聘请了几名挖机师傅进行施工,B公司则由阿青负责现场施工。由于两路段毗邻,阿青遂与小梁协商沟通,表示自己可以帮助小梁进行A公司负责路段的施工作业,小梁只需要兼顾B公司负责路段的技术工作。

2021年12月底
阿福发觉自家祖父母的坟墓找不到了,遂向乡镇派出所报警。民警调查后,排除故意损坏财务,侮辱和毁坏遗骨的嫌疑,分析认为祖坟可能在田地修整期间被破坏。
2022年1月初
民警、村镇干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查与寻找,陆陆续续找到了部分散落的瓦罐碎片与残缺墓碑。
2022年2月
阿福和阿禄向全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负责方A公司和阿青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坟墓的重建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案件焦点
本院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获骨灰及供死者近亲属进行祭祀、寄托哀思的特殊建筑物,其构筑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益与精神利益,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派出所的调查情况,可以确认祖坟系A公司自行聘请的挖机师傅在施工工程中损毁的。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向村委、村民说明情况,也没有张贴告示,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B公司的阿青帮助小梁进行施工属于帮工行为,A公司作为被帮工一方应当为阿青的帮工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诉求问题。本院认为百善孝为先,祭而丰不如养之厚。国家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理丧葬事宜。且原本的坟墓已经损坏,相应的损失无法鉴定,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无证据证明且金额偏高,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费用重新进行合理计算,酌定坟墓的重建18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
法院判决
综上,全南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阿福、阿禄及其母亲阿莲财产损失18000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阿福、阿禄及其母亲阿莲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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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南迳法庭
原标题:《因施工损坏他人坟墓,得按厚葬标准赔偿吗?全南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