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越来越炎热
许多人喜欢在水里玩耍、避暑
每年暑假时期
都是游泳溺亡的高发期
一些儿童
因家长教育监管不够
加上自身安全意识淡薄
到野外河流、水库等区域游泳
导致发生悲剧
那么
孩子溺亡谁担责?
这其中就会涉及多方责任
父母的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加强孩子的防护意识,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亦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若父母疏于教育和监护且放任自己孩子到水库游泳,导致悲剧发生。未尽到监护、看管的义务,应当对孩子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伴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同伴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同伴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同伴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在水库玩耍、游泳有一定危险性的认知,二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失。若事发后未向他人求助也未如实告知实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同伴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具备个人财产的情况下,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水库、河流等区域监管地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水库、河流的直接管理者和权属人,应当在水库周围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等,以防止周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群众发生安全事故。若管理者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在水库边设立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且未成年人在水库边玩耍期间也没有管理人员出面制止,对进入水库人员的危险性存在放任态度,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晋”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警方提示
police tips
游泳对于青少年来说,是一项十分有益的体育锻炼,但要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安全正规的游泳池游泳,不到危险、陌生的河域游泳,严禁结伴到水库、溪河等水域嬉戏、游泳,严禁在设有“禁止游泳”、“水深危险”等警示语的水域逗留玩耍。在游泳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溺水的预防工作。特别在暑假期间,家长应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护责任,持续加强对孩子的暑期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防溺水意识。相关责任机构也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青少年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发生青少年溺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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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晋”人心 每日一问】结伴游“野泳”,孩子溺亡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