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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3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云龙法院本次集中宣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免疫力”,莫要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助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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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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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公民管理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它同时也是不法分子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贩毒等非法所得的主要媒介。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多次收取赃款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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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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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买卖、租借“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为贪一时之利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影响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高发态势,公民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拒绝“两卡”买卖、出借,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筑牢反诈“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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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李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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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境外诈骗分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利用VOIP设备架设的通讯线路,利用宾馆固定电话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联系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注销京东白条的贷款额度、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影响征信为由诱骗被害人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外转账,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在此提醒市民对非官方电话的来电要保持警惕,提防他人冒充知名互联网公司客服人员,切莫按照他人的指示进行银行转账操作;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图蝇头小利,规避实名制规定帮助他人办理酒店入住,帮助他人隐匿身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各种软硬件方面的帮助,否则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
法官提醒:
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做好以下几点:
1、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2、警惕“低付出、高回报”圈套
3、切勿将“两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4、为他人转账、取现、在陌生人引导下操作银行账户、转账须慎之又慎
广大群众要以案为戒,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要提高自身反诈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告诫正在或曾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要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涉“两卡”犯罪后的严重后果:
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云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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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惩!云龙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