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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3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云龙法院本次集中宣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免疫力”,莫要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助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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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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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吴某等人利用银行卡、微信零钱账户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经郭某某介绍,在河南省鹤壁市等地,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微信零钱账户等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现场为转账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协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自己的8张银行卡协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被害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银行卡是公民管理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它同时也是不法分子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贩毒等非法所得的主要媒介。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多次收取赃款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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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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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查,2023年3月,该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电信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74万余元。
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买卖、租借“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为贪一时之利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影响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高发态势,公民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拒绝“两卡”买卖、出借,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筑牢反诈“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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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李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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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不法网络软件以25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台“VOIP”设备,许诺以数百元的酬金招募人员到泰州、徐州等地的宾馆酒店开房间,并安排人员在宾馆固定电话的基础上安装、调试、维护“VOIP”设备,设备架设好后,上游人员便可以在境外利用境内宾馆固定电话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上游人员通过上述“VOIP”设备利用宾馆固定电话分别拨打被害人李某、徐某某等人的电话,冒充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帮助注销京东白条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102万余元。
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服务,帮助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其具有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本案中境外诈骗分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利用VOIP设备架设的通讯线路,利用宾馆固定电话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联系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注销京东白条的贷款额度、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影响征信为由诱骗被害人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外转账,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在此提醒市民对非官方电话的来电要保持警惕,提防他人冒充知名互联网公司客服人员,切莫按照他人的指示进行银行转账操作;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图蝇头小利,规避实名制规定帮助他人办理酒店入住,帮助他人隐匿身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各种软硬件方面的帮助,否则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
法官提醒:
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做好以下几点:
1、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2、警惕“低付出、高回报”圈套
3、切勿将“两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4、为他人转账、取现、在陌生人引导下操作银行账户、转账须慎之又慎
广大群众要以案为戒,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要提高自身反诈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告诫正在或曾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要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涉“两卡”犯罪后的严重后果:
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云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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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惩!云龙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