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适用“宽限期” 善意文明促履行

善意文明执行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创新履行宽限期做法,取得成效,先后有两起案例分别入选省法院、最高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后,再次适用履行宽限期措施,促使两家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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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原告某热力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热力公司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和供暖费共计60余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某热力公司于2023年4月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经过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吃透案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并对案涉双方企业分别展开约谈。考虑到如采用强制扣划被执行企业账户存款的执行方式,不仅申请执行企业的债权无法得以全部清偿,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更会因周转资金短缺而难以为继,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确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方案。在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保障该企业资金链畅通,同时给予被执行企业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对其暂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最终该房产经一轮拍卖后成交,申请执行企业的债权得以一次性清偿实现,案件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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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合理设置履行宽限期,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护了企业正常流转,让市场主体“活”起来,真正实现当事双方“共赢”,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原标题:《继续适用“宽限期” 善意文明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