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碾压躺卧路边老人不自知,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法院判了

清晨,年近六旬

且患有精神残疾的老人躺卧在路边,

不幸被途经车辆碾压致死,

司机不知撞到人驾车驶离现场,

是肇事逃逸吗?法院会怎么判呢?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曾某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由其家属扶养。2023年农历大年初二早上6点左右,陶某驾驶小型轿车碾压并剐蹭到躺卧在公路边的曾某某后驶离现场。

经鉴定,陶某车辆右中底盘区仍存在曾某某的身体组织,曾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因现场无监控视频,事故发生时间距报案时间相距三个多小时,事故现场已遭破坏,查找到陶某及其驾驶车辆时已至次日凌晨等原因,交警大队认为该事故缺少定责的相关证据,无法查明该事故成因,致该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陶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某某家属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陶某认为,事发当天是大年初二,开车时正值清晨且多雾,陶某开车未超速,在超车时感觉车子左前方压到了东西,以为是压到了石头,车子也没报警,故未停车,继续行驶。交警当晚上门调查告知陶某撞到了人,陶某不能确定此次交通事故,车子外观未受损、未发现血迹,陶某中途也未洗车,陶某一直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并向死者曾某某家属垫付了丧葬费5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陶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且未报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交警未对本次事故划分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应由曾某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曾某某家属诉请的各项数额过高,应予核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陶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本次事故双方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询问笔录》,从本次事故发生至交警大队找到陶某进行调查期间内,陶某未对车辆进行处理,不存在掩饰事故的行为。

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陶某第一时间作出的陈述、事故发生时的环境状况、陶某事后的行为及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结合日常经验、逻辑,法院认定陶某虽有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主观上不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故陶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陶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某某作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缺乏部分辨识能力及认知能力,其家属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监护,曾某某卧躺在公路边发生事故,其自身及其家属存在过错,且过错较大。陶某在行车超车时未尽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碾压并剐蹭到曾某某致其死亡,陶某亦存在过错,过错较小。故法院认定曾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陶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即陶某对曾某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曾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498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除审查其是否于发生事故当时驾车离开现场,还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必须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若无其他直接证据,可根据当事人作出的陈述、事故发生时的环境状况、当事人事后的行为及表现,结合日常经验、逻辑进行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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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肖维

原标题:《驾车碾压躺卧路边老人不自知,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