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国相亲有风险 “跨国媒婆”会判刑

当前 ,一些婚姻介绍机构和个人看中跨国相亲市场,为从中牟利,以旅游名义组织本地男青年出国相亲,并收取高额费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仅使组织者身陷囹圄,也给被组织者带来人财两空的极大风险,发人深省。

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组织他人跨国相亲的刑事案件,最终被告人田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田某注册成立婚姻介绍服务公司,自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田某以给国内男青年介绍越南妻子为由,按13万到15万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并以出境旅游的虚假事由,先后为张某、李某、刘某等人办理了去越南的旅游签证,组织上述人员去越南,并联系越南中介与越南女子相亲。

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我国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多次组织他人使用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是为获取利益组织中国男子去越南相亲,而非以旅游为目的,客观上组织李某等十四人使用虚假出境事由骗取出境证件进入越南境内,属于偷越国境行为,符合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构成,根据其犯罪行为、性质及情节,被告人田某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国婚姻因其特殊性,从跨国相亲角度而言缔约的婚姻关系大多不稳定,很多外国新娘婚后回到自己国家,导致相亲男子人财两空,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提醒广大群众,选择跨国婚姻需谨慎,提防婚姻诈骗,不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涉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供稿:刘倚天

原标题:《【以案释法】出国相亲有风险 “跨国媒婆”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