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隔空猥亵”也是性侵!以法之名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在吗?

能看看你的...照片吗?

当收到陌生人发来的这则消息,警惕的你也许会选择置之不理,但是当一位不满14周岁涉世未深的孩子收到呢?

从一起案件说起

秀屿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通过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林某某强奸案。本案被害人众多,作案手段隐秘、持续时间长且性质恶劣。

犯罪嫌疑人林某作为已参加工作的成年人,故意隐瞒身份加入一些学生自发成立的QQ群,并谎称自己系中学生,通过网络诱骗年仅12周岁的学生小唐(化名),并在线下多次对其实施性侵行为,承办检察官敏锐发觉案件背后可能还隐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除了审慎查阅卷宗材料,承办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对网络聊天记录、虚假注册信息、线下宾馆入住情况等进行侦查取证,进而挖掘出林某以诱引发生性关系为意图,通过发送淫秽图片、视频等方式,对数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了“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秀屿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林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从而斩断伸向孩子的那只看不见的“黑手”。

隔空猥亵>>

林某的行为属于“隔空猥亵”。这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隔空猥亵”需引起重视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2年9月,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5.8%。“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呈现高发、频发的严峻态势。

不法分子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游戏等接触到孩子们,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而且“隔空猥亵”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被告人利用互联网诱导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和视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着监护缺失、教育缺位等诸多问题,不法分子利用受害者在生活和情感中的缺失骗取信任,再通过建立感情、交换利益等手段获取私密图片和视频,孩子们因此坠入陌生人“精心设置”的陷阱中。

“隔空猥亵”已明确入罪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将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隔空猥亵已明确入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隔空猥亵”本质就是犯罪,哪怕是在“隐秘的角落”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长请注意

当前正值暑假,孩子们接触网络的机会和时间更多了。为警惕隐藏在网络中的”大灰狼”,保护孩子们不受伤害,检察官提醒广大家长,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交友监管

针对年纪较小的未成年人,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观念,让他们对自己的性权利、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后果要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对孩子的交友监管,引导孩子正确交友,避免被潜在违法犯罪人员趁虚而入。

加强对孩子维权意识的培养

本案案发,是因一起案件中是因偶发原因被家长发现后报案,被害人本身均未报案,显示被害人不敢维权、维权意识不足。应强化孩子的法治、维权意识等方面重视程度,同时学校也需加强教授学生法治知识、如何保护自己、敢于保护自己、善于保护自己。

加强与未成年人的陪伴交流

这个案件给大家敲响了警钟,网络上的世界犹如万花筒,既能开阔眼界了解世界,又有糟粕脏污荼毒心灵,家长在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同时,也需要注重营造轻松温暖的家庭氛围,密切关注孩子的日常行为,同时培养孩子具备初步的鉴别能力。

注:图片及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 | “隔空猥亵”也是性侵!以法之名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